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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行为准则

一、目的

为落实诚信经营,防范不诚信行为,特制订本准则,规范本公司人员于执行业务时应注意事项。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准则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具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关系企业(以下称本公司或本集团)。 本准则所称本公司人员,系指本公司或本集团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者。

三、不诚信行为

本公司禁止不诚信行为,本准则所称不诚信行为,系指本公司人员于执行业务过程,为达成交易或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等目的,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任何不正当利益、触犯本准则所禁止之行为、或从事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之行为。

四、不正当利益

本準則所稱不正當利益,係指基於前條目的所涉及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借貸、佣金、職位、服務、優待、贊助、回扣、疏通、招待、旅遊、娛樂、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五、不正当利益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人员遇有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承诺不正当利益者,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并予以退还或拒绝。

六、防止利益冲突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之利害关系人对董事会所列议案,与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者,应于当次董事会说明其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如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且讨论及表决时应予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董事间亦应自律,不得不当相互支持。 本公司人员不得藉其在公司担任之职位或影响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 本公司人员于执行公司业务时,发现与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益冲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之情形,应将相关情事报告上级主管,上级主管应提供适当指导或协助其回避。

七、禁止泄漏营业秘密

本公司人员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公司营业秘密,非经公司同意,不得泄漏所知悉的公司营业秘密予第三人,亦不得将公司营业秘密于执行公司业务范围以外使用。

八、禁止侵害知识产权

本公司人员应遵守智慧财产相关法规、公司内部作业程序及契约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泄漏、处分、毁损或有其他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

九、禁止从事不公平竞争之行为

本公司人员应依相关竞争法规从事营业活动,不得固定价格、操纵投标、限制产量与配额,或以分配顾客、供货商、营运区域或商业种类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场。

十、防范产品或服务损害利害关系人

本公司人员于产品与服务之研发、采购、制造、提供或销售过程,应遵循相关法规与国际准则,并落实于营运活动,以防止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权益、健康与安全。有事实足认其商品、服务有危害消费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安全与健康之虞时,原则上应即回收该批产品或停止其服务。

十一、竞业禁止

本公司人员于任职本公司期间内,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或与他人共同从事与本公司营业利益相冲突之业务或兼职。 本公司人员经本公司依法补偿其不从事竞业行为之损失者,于离职之日起二年之内,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本公司营业或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之事业,或投资该等事业达其资本额或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或受聘雇于第三人或为他人之顾问,或出版及发表著作而构成对本公司不公平之竞争;但该离职之本公司人员若能举证并经本公司书面证实其所从事或投资经营的商业行为并未构成和本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且本公司之营业秘密并不会受到侵害时,不在此限。 本公司人员于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唆使本公司之员工离职或为任何破坏本公司员工和本公司之间的正当职务行为。

十二、向交易对象说明诚信经营政策

本公司人员于从事商业行为时,应向交易对象说明公司的诚信经营政策及相关规定,并明确拒绝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任何形式或名义之不正当利益。

十三、避免与不诚信经营者交易

本公司人员应避免与不诚信经营之供货商、代理商、客户或其他商业往来对象从事交易,经发现往来或合作对象有不诚信行为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并得停止与其商业往来。

十四、契约明订诚信经营条款

本公司与交易对象签订契约时,宜纳入诚信经营条款及下列事项: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员违反诚信经营条款者,应立即通知他方,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调查。 (二)任何一方如违反诚信经营条款,他方得随时无条件终止或解除契约,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十五、贿赂防制管理系统

本公司贿赂防制管理系统系依照ISO 37001标准,采用「规划与建立、实施与运作、监督与查核、维护与改进」(Plan-Do-Check-Act, PDCA)之循环运作模式,建立贿赂防制管理系统,并以「贿赂防制管理手册」提供设定、审查、和达成贿赂防制目标之架构,确保其有效运作与持续改进。 本公司贿赂防制管理系统最高管理阶层指派行政总处副总经理担任,授权法务处担任贿赂防制专责单位,并提供贿赂防制专责单位适当的资源并确保人员具有适当的能力、授权与独立性。且当遇到重大贿赂相关议题时,可直接回报最高管理阶层与董事会。

十六、本公司人员涉及不诚信行为之处理

本公司发现或接获检举本公司人员涉有不诚信之行为时,应查明相关事实,如经证实确有违反相关法令或本公司诚信经营政策及规定者,应立即要求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并依公司规章惩处,且于必要时透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及名誉。

十七、他人对本公司从事不诚信行为之处理

本公司发现或接获检举他人对本公司从事不诚信行为,其行为如涉有不法情事,应将相关事实通报司法、检调机关,且于必要时透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十八、检举信箱及专责单位

本公司检举不诚信行为之检举信箱为:legal@mail.chimei.com.tw,检举人应填具附表「违反诚信经营行为检举表」并提供具体事证,或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之举报平台进行实名或匿名检举。检举人身分及检举内容均应予以保密,本公司鼓励基于善意,或者基于合情理的信任检举事件,并将确保检举人不因检举情事而遭不当处置。 本公司对于检举案件以行政总处为专责单位,负责受理及调查检举案件,如经调查发现属实,应作成书面报告,送请人评会议处;如经调查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并应以书面报告通知董事或监察人。 本集团应有相应之检举受理、调查及议处制度及组织。

十九、实施

本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并将最新版本公告于官网上,以中、英文版本与本公司人员、交易对象等利害关系人沟通。

版次/修订: 0/1

生效日: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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